问:我公司有部分项目因在野外,需要安装活动板房供工作和生活使用。该板房在施工工作完成后,不再归我公司所有,由当地政府或居民收走。修建板房后产生的费用能否记入当期损益,还是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为“912303”的就是活动房,属于家具用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活动板房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家具用具”科目;如果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则应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按企业会计政策规定的摊销方法,分摊至相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