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07
纳税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缴纳增值税;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缴纳营业税。实务中,许多人困惑于矿山劳务在纳税方面的规定:同样是爆破,如对矿产开采的爆破缴纳增值税,对矿山剥离的爆破缴纳营业税;从事上述劳务过程中,为什么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本文结合实例,对矿山劳务的确认、计量、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矿山劳务的税务处理
判断矿山劳务是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比较复杂。如按合同内容来划分,两者都有劳务合同内容,不同之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多了建造合同。要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关键看甲方的账务处理,如甲方作为资本化处理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则此劳务缴纳营业税;如作为动产-产成品入账,则开采矿产的劳务缴纳增值税。
一、营业税应税劳务
1. 从事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营业税劳务,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依3%缴纳营业税税。会计处理:
1、按完工进度百分比确定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注意几下几点:
(1)从事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如为包工包料,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缴纳营业税时,应将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2)从事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如为包工不包料,缴纳营业税时,应将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应税劳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计算方法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7×17%,进项税则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所耗用如油料、电力、水、火工产品、及符合《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01、02、03之外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需求说明的是,从事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所耗用的如油料、电力、水、火工产品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矿山前期作业通常都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矿山前期作业用的固定资产既能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也能用增值税应税劳务,此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规定可以抵扣,但是,此时,由于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其抵扣的进项税可能要全部转出,一般实务中要规避这种操作。作法是工程初期用没有抵扣过的固定资产作业,开采矿产时再购新设备较好。
矿山劳务的会计处理
1、由于矿山劳务企业既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进行核算。对于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工程款应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为收入。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则按实际收取的劳务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例1:京山矿山劳务公司2011年12月与煤矿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合同,2012年至2014年为该公司建造一个矿井及巷道用于采煤,价格1800万元。 2012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6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900万元,2012年收到工程款700万元;2013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68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320万元,2013年收到工程款750万元;2014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340万元,2014年末竣工,2013年末收到工程款350万元。
2012年会计处理:
1、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3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00万元
2、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700万元
贷:工程结算 700万元
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700万元
4、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毛利和合同费用时
(1)2012年应确认的完工进度=600÷(600+900)=40%
(2)2012应确认的收入=1800×40%=720(万元)
(3)2012应确认的毛利=[1800-(600+900)] ×40%=120 (万元)
(4)2012应确认的费用=720-120=600 (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 120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0 万元
(5)2012年应计提营业税及附加:720×3.3%=23.76(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3.76 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6万元
应交税费——城建税 1.512 万元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648 3万元
2012年度收入与成本的结转
(1)收入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 720万元
贷:本年利润 720 万元
(2)成本结转:
借:本年利润 623.7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万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3.76万元
其它两年的会计处理基本一样,在此不重复。
例2、2015年采煤劳务仍由京山矿山劳务公司,2015年京山公司外购综采设备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耗电金额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全年采煤100万吨,每吨采煤劳务费200万元,取得劳务收入2000万元。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综采设备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0万元
2、购入电力: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3、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