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2-18
【中华财税网2009-12-18信息】 问:我公司有闲置借款200万,给另一企业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也就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请问这属于无偿借款吗?在税务上我们应如何处理?利息支出上是否能做代收代付款,收到另一企业的款项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贵公司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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