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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6-30
【中华财税网2009-6-30信息】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所以企业在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时应注意单独设立“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明细科目归集反映,不可和其他费用混淆核算;另外,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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