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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后扣除

录入时间:2009-05-04

【中华财税网2009/5/4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合并,对其扣除比例进行了调整,二者合计后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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