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思考(上)
录入时间:2008-08-26
【中华财税网2008/8/26信息】 根据《会计法》规定,高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法》的规定,是高校的法定义务,是为了保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高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欺诈和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高校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这是高校内部为维护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高校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会计监督制度。
一、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基本内容
(一)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
保证高校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高校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保证高校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保证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二)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高校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适应性原则。即高校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校的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3.规范化原则。即高校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校的各项会计工作,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4.科学性原则。即制定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必须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三)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高校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出符合本校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因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并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涉及许多人员,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以及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记账人员等。所以,为了有效监督、控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明确责任,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经济业务事项的顺利进行,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具体要求是: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市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相互牵制。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明确规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高校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若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高校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因此,应当明确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这就要突出: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进行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以及债权、债务实存数额和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既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法》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不仅要求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在高校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高校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进行的监督和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也就是说,在高校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再监督。
二、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特点
高校会计监督与高校会计核算同时进行,因此具有基础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会计监督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全过程,不但反映高校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还审查它们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和计划,从而全面完整地监督每一项经济活动,它是外部监督的基础,其它监督形式都是在会计监督之后借助会计已监督过的资料进行再监督。
高校会计监督主要利用各种价值指标,以财务活动为主,具有综合性。会计主要使用货币度量,并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指标,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也就可以利用这些指标总体监督经济活动。
以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规为约束,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会计监督是借助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所赋予的权力,因此,这种监督具有强制性。《会计法》不仅赋予会计人员实行监督的权力,而且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如有拒绝、隐匿、谎报等情况,则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高校相关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一)高校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高校负责人应该对本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高校负责人对本校的全面工作负责,这是高校负责人在其基本职责范围内必须做好的工作。高校的会计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高校负责人同样对会计工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高校负责人要对本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必须指出,强调高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并不是强调高校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强调高校负责人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高校的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质量是否符合各方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就能够减少或者避免财务收支违法违纪问题。因此,高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高校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对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2.高校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高校负责人作为本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高校负责人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内部管理失控,高校负责人应对此负起责任。
3.高校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能做违反会计法规的事。高校负责人在组织高校的各种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甚至对会计人员的解答、劝阻、抵制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等等。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其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高校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这里的“权”,不仅包括《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赋予的职权,也包括高校内部规章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其他任何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些职权,都是违法行为,高校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高校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高校内部账实、账证、账账与账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若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经常发生,就会造成会计工作的混乱和会计资料的失真。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完善高校内部的财产物资管理。高校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利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要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要将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高校财产的安全。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手工作业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是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被盗、霉烂变质等,应当及时报告高校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高校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