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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2

录入时间:2008-05-15

【中华财税网2008/5/15信息】      (三)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税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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