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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所得跨年度自行申报在当年

录入时间:2008-01-07

  李先生是一家大公司驻河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2007年12月,他取得了一笔财产租赁所得3万元。当地税务部门获此消息后,指出李先生应该就其2007年的收入进行“12万”申报。对于税务部门的要求,李先生十分惊讶:自己的收入并没有超过12万元,税务部门为什么要求自己进行申报?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李先生向沧州市地税局咨询。坐席员指出问题可能出在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上。
  李先生说:“我所取得的这笔3万元财产租赁所得,包括2006下半年的1万元收入和2007年全年的2万元收入。”
  坐席员问:“你是否将这3万元全部并入了2007年的收入?”
  李先生一愣:“2006年的收入怎么要并入2007年的收入当中?”
  坐席员告诉李先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听完坐席员的解释,李先生计算了一下,加上3万元的财务租赁所得之后,自己2007年的收入正好超过12万元。于是,李先生赶紧收集相关资料,准备到地税部门进行“12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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