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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三项费用怎么计提?

录入时间:2007-12-29

  问:听说今年的职工福利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费比例变化了,具体比例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须注意的是,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目前财企[2007]48号文件对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何列支,因此对实际发生的福利性支出,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明确,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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