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7-12-06
问: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因为依据2006年度的申报表数据关系应该是可以包括,但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可以按申报表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九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据此,银行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应按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