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方面制造业与商品流通企业如何区分?
录入时间:2007-11-06
问:在税务方面究竟是如何来界定商品流通企业与制造业的。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入成品,并与B企业协商好由A企业贴牌并包装后以A企业的名义出售成品。请问A企业能算作制造业吗?不受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约束?
答:税法上没有对商品流通企业与制造业的明确界定规定。严格说制造业是指对采掘的自然物质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和再加工,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生产资料,为全社会提供日用消费品的生产部门。制造业企业的生产运作活动,是一个“投入—变换—产出”的过程,即投入一定的资源(如物料、设备、资金、信息、技术、能源等),经过一系列或多种形式的变换(如,机械等行业的物理变换;化工等行业的化学变换),使其增值,最后以某种形式(有形的产品或无形的产品)提供给社会。对贵公司所述A企业从B企业购入成品,并与B企业协商好由A企业贴牌并包装后以A企业的名义出售成品。我们理解不应算制造业。涉及增值税的仍按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