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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取的赔偿金应该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7-11-01

  问: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事故给我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公司收取的赔偿金应怎样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不应该给对方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贵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而取得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贵公司可根据双方的赔偿协议开具内部收据,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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