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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发票抵扣联后需附货物发票复印件吗?

录入时间:2007-10-29

  问:运费发票抵扣联后需要附上所运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要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没有文件规定运费发票抵扣联后需要附上所运货物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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