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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如何交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9-21

  问:2004年,2005年两年少入当年收入,在本年发现,该如何进行帐务调整?该收入能否并入本年收入交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您以上的问题应该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应当在重要地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假如上述收入金额很小,影响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年;
  假如收入金额较大,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在本年发现的2004、2005年少计的收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收入”,并补交所得税等税金,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该收入不能并入本年收入缴纳所得税,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补计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涉及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涉及营业税)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其他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则同时补缴增值税(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盈余公积
  根据《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因企业自已补交的税款如果不够成偷税等条件的,可以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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