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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报益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9-06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药品生产,由于仓管员的疏忽,有两种原料的数量与发票的数量不符,一种原料多,一种原料少,请问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如果一种原料报益,一种原料报损,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原料的数量与发票的数量的差异,仅仅是数量上的差异,二者价格上没有差异,则不进行任何会计上的处理,因为会计处理主要是对金额的调整,建议贵公司在查明原因后作一备案说明,将数量调整过来即可。税法上也不做任何处理。
  如果原料的数量与发票的数量的差异,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差异,还有价格上的差异。则应参照以下规定:
  税法规定:应参照2005年9月国税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法与国税发190号文相比,在存货损失的处理上的关键区别是: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存货在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仅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
   会计处理:1、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2、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1)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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