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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如何计提盈余公积?

录入时间:2007-08-29

  问:A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300万,A公司2008年设立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B,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20万,请问A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按300万计提,还是应按300万+(-120万)=180万计提盈余公积?如果B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B公司是否计提盈余公积?
  
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计提。对于A公司和独立核算的B公司,在会计期末,都要按照规定各自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计提盈余公积,它的提取基数是企业当年自己实现的税后利润(如有亏损则是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所以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结果。
  1、A公司年末计提盈余公积只能来自于自己经营的利润分配,会计主体不包括B公司,只能按300万计提。
  2、如果B公司全年净利润100万,只要有盈利,又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就可以100万计提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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