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外地药材是否可以按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7-07-19
【中华财税网2007/7/19信息】问:收购外地药材是否可以按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单位收购的药材必须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其次,收购发票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三,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虚开、代开、套开、借用等违法行为,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单价、金额等项目真实、有效。如满足上述基本条件,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