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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如何核算?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自己采购钢材、水泥、石子等绝大部分材料,只是让建筑商包工进行施工。请问:(1)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开发成本如何核算?(2)所购石子未取得正式发票如何入账?(3)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房产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该由谁缴纳?
  答:(1)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综述如下:
  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开发成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领用自己购入的材料和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费用,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时,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2)所购石子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自己不从事建筑劳务,而是由建筑公司负责,因此,建筑业营业税应由建筑公司来缴纳。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转让不动产”的规定,应按转让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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