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6-19
问:我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分期付款,当收到对方分期支付的货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不包括收据)。该如何处理? 1 货物在生产过程中 2 货物已出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因此,贵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分期付款形式,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