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出口关税的计算及如何时行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01
问:我公司自营出口钢材,今年4月15日钢材取销退税,现新的文件规定,自6月1日起出口钢材暂定税率进行调整,我公司产品征10%,如何计算,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调整的是出口关税的税率,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2号)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明确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款包装费,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会计处理,工业企业出口产品应缴纳的出口关税,支付时可直接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