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期初数在合并报表中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7-05-21
问:我公司收购同一集团内的三家控股子公司,假如我公司和要收购的子公司都属于同一控制下,期初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如何调整?
答: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17条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在编制上述期初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视同在合并日之前该子公司已和母公司进行了股权合并,或假设该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对比期初至对比期末一直存在,并相应调整期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权益项目。
1、首先明确A与C的合并是属于同一控制的合并,如果A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后1-3月包括C的财务报表;而B的1-3月也包括C的财务报表,B的合并报表将重复合并C的1-3月财务报表。所以A公司的上一层级公司(如B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扣除期初合并范围重复的影响。
2、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这是新准则的“亮点”,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在实务工作中期初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如何调整?并不必进行复杂的权数运算,视同在合并日之前该子公司已和母公司进行了股权合并即可。
3、至于期初数的合并抵消,与其它合并分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