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招待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04
问:我公司为一刚刚成立的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基建建设,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餐费礼品费等),可否计入该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含有的这一部分招待费形成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如不能记入在建工程,那是否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公司实际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记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再按5年进行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对于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果能准确发分摊属于在建工程的,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转入固定资产后依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