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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购买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7-03-30

  问:我公司支付股权款购买了另一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有一个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请问这两个股东应该出具什么发票?税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企业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即使企业的股东已全部更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变),其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企业的具体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一般情况下,对股权转让行为可不必取得发票,只需取得协议书及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即可。但是对此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诚等二十七座加油站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及开具发票问题的复函》(穗地税函[2004]87号)文件就规定,对加油站股权转让行为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开具《通用发票》。因此,贵公司的情况还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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