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26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施工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交纳增值税。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以提供劳务为主,所以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只有附营业务或附属企业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例]安信物业管理公司所属预制件厂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预制件厂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贷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所属预制件厂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所属预制件厂销售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当期应交增值税=1700000-1020000=6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