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商品重量自然增加会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某有限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购买纸类商品,放置一段时间后该商品自然增加,这样造成了购进商品少,卖出商品多,请问会计上怎样处理增加部分数量?税法方面处理又如何?
答:税法上: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缴纳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会计上:盘盈的存货,调整存货帐的实存数,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再冲减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发生盘盈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查明原因或期末结转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