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2-27
问:我公司的办公室被盗,连同我的一个装有已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提包也一同被盗。(发票联未丢失)。请问在向国税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是否要先登报挂失呢?被盗丢失是否要罚款呢?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0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0000万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并未明确在开“已抄税证明单”前是否要登报。从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为许可的立法和执法精神,不应要求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先登报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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