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的手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录入时间:2007-01-23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手机,价值在2000---4000元不等,列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该类商品使用者为企业管人员)。现请教,对此类商品能否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因该类商品,不属于生产用固定资产,属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如果是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规定,对购入的手机价值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以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年限在会计上企业可以自己确定,但是在税法上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