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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1-15

  问:我公司是一个非国有企业。今年将收到财政拨付技改资金和环保治理专项资金。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对其账务处理进行了规定,但财会[2006]3号文件同时也明确了“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也进行了规定,但同时也明确了“适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上述文件并没有规定象我们这类企业必须执行,也没有规定财会[2000]25号文件作废。请问:对于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否仍可执行财会[2000]25号文件《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专项应付款”,同时对于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对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要求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通知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并要求执行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因此贵公司如果按新准则执行,就不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由于贵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因此还是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收到拨付的资金时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对于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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