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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模具磨损费怎样记账

录入时间:2006-12-15

  问:今年3月~10月,河北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陆续从5家公司收取330409.79元的模具磨损费,此款项是随着预收货款一起收取的,货物也随着出库单结转了销售,从而形成330409.79元的磨损费,一直挂在“应收账款”的贷方。请问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税?
  答:企业向买方收取的模具磨损费属于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该企业的价外费用属于价税合并收取的,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的销项税额为48008.26元[330409.79÷(1+17%)×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应根据条例规定,分别确定上述款项结转收入的时间和纳税时间。该企业收取的这笔模具磨损费属于迟记收入的业务,因此还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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