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可视同自产出口退税的外购产品
录入时间:2006-10-1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下述四类产品,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免税:
(一) 外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同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
(二) 外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