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税企业可以停止领用专票吗?
录入时间:2006-11-13
问:11月8日一户企业申报有税款,由于该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缴纳所属期10月份的税款,请问:对该企业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收缴,并且暂停领发专用发票,有具体的法规或文件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第150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文件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如果纳税人已按期申报但是未按期交纳税款,且未申请延期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八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同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第150号)之规定,未按期交纳税款不属于收缴发票的情形,故税务局目前尚不能停止企业领用专用发票,只有在2007年1月1日后根据新的规定才有可能实施停止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