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录入时间:2006-09-20

  问: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并不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且符合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也可取得法人资格。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