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9-19
问:我单位是总公司将一套房产无租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我是否可以对该房产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您将房产出借他人使用,并不是所有权转移,您还是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所以您还是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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