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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债务人吗?

录入时间:2006-08-09

  问: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出资份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0%。公司一客户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因其与另一控股股东是朋友,故公司一直未对其采取措施,眼看货款拖欠时间已经要满两年了,请问我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欠款吗?
  答:《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即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并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积极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此时的诉讼主体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向第三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第三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包括违约行为,此时以侵权第三人为被告。
  因此,股东不能对违约之债的债务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公司章程里对欠款催收有明确约定的,而董事、经理未催收导致诉讼时效债务人拒绝付款的,股东可以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履行催收义务的董事、经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应当以董事、经理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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