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以公司名义借款冲抵注册资本?
录入时间:2006-06-19
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以公司名义借款冲抵注册资本?
答:《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出资只能由股东来完成,而非由公司来完成。如果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所借款项仍属于公司所有,不可能直接为股东控制,只能由公司借给股东,股东以此完成出资义务。这里存在三个法律关系,银行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完成出资即可,至于出资来源则在所不问,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同意,他人当然包括股东。因此,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借给股东,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给股东借款补足出资,且借款金额没有超过规定的额度,股东用此款项补足出资应属有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授权或者禁止性规定,则首先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实践中,银行在借款给公司时,也要求审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