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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录入时间:2006-06-12

  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们认为在股权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可撤销的,受让方可以在《合同法》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在受让方明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关于这个问题,各个地方的法院是有争议的,判决的依据也各不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在第58条中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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