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6-02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2信息】
问:我是一家生产性企业,近来听说关于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残值比较统一调整为5%。请问,企业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是否需要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之规定,如果贵企业的固定资产购买时间是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并且按不高于5%的比例确定残值比例的,则不需要调整;否则,应依法予以调整。
上一篇:加价代销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