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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房款应如何处理账务?房改损失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5-26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国税发[2003]83号文吗?
  某院为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2004年初我院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办公综合楼。现正在建设之中,施工单位为通过招标、投标选定的建筑公司。该办公楼是我院利用自有土地沿街建设的,地理位置优越,故我院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用于出售,并且已经收取了部分房款。请问对于这部分房款我院应如何处理账务?另我院的宿舍楼已经房改,这其中的房改损失应如何处理?允许税前扣除吗?该院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国税发[2003]83号文吗?
  答:(1)预收的房款应当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房改损失可以记入营业外支出,但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作税前调整。
  (3)非房地产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3]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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