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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营业务外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5-25

  (一)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⒈企业销售原材料。
  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肖项税额)”账户;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原材料采用计算划成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⒉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对于逾期末退包装物没收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⒊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货单位”账户,代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⒋设置明细账。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贷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⒌结转余额。
  期末,应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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