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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抵扣项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19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采用不同的方法。
  属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对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例]某公司2004年7月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万元,设备价格800万元,设备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款项已经支付。该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9360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0
[例]某公司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万元,材料价款价值30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入库后,该公司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某工程项目。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应付账款3510000
  (2)工程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3510000
    贷:原材料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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