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18
例1:2005年2月1日,甲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为2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6个月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其普通股抵偿该项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万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市价为8元/股,印花税税率为0.5%。同时,假定8月1日,乙公司办妥有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享有股份为乙公司总股份的0.1%。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票据(20+20×8%÷2) 20.8
贷:股本 2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8
同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08
贷:银行存款 0.08
甲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6+16×0.5%) 16.08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20×8%÷2-16.08) 4.72
贷:应收票据 20.8
银行存款 0.8
三、修改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这里的修改债务条件,不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资本之类的债务重组。如果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资本之类的业务,则成为混合债务重组。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将在第四方面探讨。这里只对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之类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5年10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双方商定于2005年11月5日结算货款。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直到2005年12月31日,仍然偿还货款。甲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5.85万元。2006年3月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豁免乙公司8.5万元货款,其余50万元欠款应于2006年12月31日全部偿还。3月5日,双方处理如下: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58.5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8.5
甲公司分录: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5.8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65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仍依上题例:假设2006年3月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豁免乙公司8.5万元货款,其余50万元欠款应于2006年12月31日全部偿还。协议还规定,如果乙公司年末,经计算该公司全年盈利,甲公司还应按重组后债务加收5%,即2.5万元的利息。乙公司根据上半年推算:全年很可能盈利。则双方会计处理如下: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58.5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预计负债 2.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6
甲公司分录: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5.8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65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
年末,如果乙公司不能盈利。会计处理如下: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预计负债 2.5
贷:银行存款 5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5
甲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
反之,如果乙公司发生亏损。会计处理如下: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预计负债 2.5
贷:银行存款 52.5
甲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52.5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5
四、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也就是本文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最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而债权人则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由于混合重组会计处理方式是根据前述三种方式依次进行的。所以,不再举例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