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或销售折让要求对方开发票是否可行?
录入时间:2006-04-12
某公司给上海一公司做配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上海公司把该损失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也不再退回。请问:该公司接受了该增值税发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该原因是由该公司的供应商造成的,该公司是否可以也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索赔?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答:这种做法不可行,其直接的后果是账实不相符,因为上海公司根本没有向该公司销售商品。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因此,该公司应要求上海公司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然后以此为凭据,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