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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

录入时间:2006-04-12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异(减少)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①市价大幅度下跌,近期不可恢复;②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值;③固定资产发生实体损坏而贬值;④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方式发生变故,导致固定资产处理价值减低等等。计提减值准备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使之更接近和符合当前实际,其出发点是科学的、无可厚非的。但是,固定资产核算的原有折旧体系也是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故与计提减值准备方式功能重复。由于市场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化比以往更加频繁和透明,因此很难有一劳永逸的折旧方法能满足实际需要。
  从理论上讲,在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能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接近实际。但问题在于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也是一种评估结果,尤其是在固定资产非新置的前提下,其准确度是不能得到保障的。只有经过专门估价机构评估后的结果才是比较准确的,但这在会计实务中存在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减值准备的计提仍不能保证减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十分接近实际。
  所以,无论是计提折旧还是计提减值准备,都只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体接近当前实际。
  再看一下固定资产折旧在计提减值准备下的核算过程: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以减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当减值得以恢复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予以冲回,实际因减值恢复而补提的折旧费用差额部分由营业费用转入了营业外支出。如果频繁出现增减值变化,这样的会计处理过程就显得过于繁杂,从而会降低会计工作的效率。另外,固定资产的减损费用到底应该列入营业内还是营业外也变得模糊起来。有人说,减值是随机的、非营业性的,故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那么,折旧又何尝不是随机的呢?不同折旧方法下折旧额的计提存在很大差异,但都应符合一条原则,即多预计支出、少估算收入。那么,减值发生额作为本期支出入账也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实务中,企业只有在出现兼并、重组等需要重估资产价值的情况时,才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失去了其应有的、反映日常实际价值的功能。
  所以,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来弥补折余价值差异的做法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缺乏实际使用价值。实践中如果能够确定固定资产的净现值,则其与原购置价值之间的差额完全可以并入“累计折旧”科目或其他减损科目进行处理。因为折旧的初衷是为了使受益期均衡承担固定资产的支出成本,但频繁的价值变动打破了这种均衡,现有的减值准备也不能理想地弥补这一缺憾。与其在可预见的未来(摊余时间内)进行所谓的重置均衡,还不如在价值变动当期消化价值差于损益中,这样处理更简捷、高效。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不需要区分折旧与减值准备而作繁杂的会计处理。如果能够合乎情理地解决固定资产的日常评估方法问题,则不需要计提传统意义上的折旧,账面原值与资产现值之间的差额可直接列入减损费用;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固定资产的日常评估方法问题,则不必考虑资产减值问题;如果认为资产价值减损较大,则可采用原加速折旧法进行弥补。为了能够及时将固定资产减值反映在合理的承受期内,就应当解决固定资产的日常评估方法问题,使定期评估成为可能且有章可循。
  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同时又规定,承租人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发生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的各期以直接法予以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存在漏洞,现举例说明。
  例:A公司2003年1月1日将价值5800万元的全新办公用房一套,按照6000万元的价格售给B公司,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租期两年,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②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500万元租金,第一年末支付租金400万元,一年半后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后预付租金不退回,B公司收回办公用房使用权。假设该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A公司和B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且不存在租金逾期支付的情况。
  因为该项租赁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所以将其确认为经营租赁。对A公司而言,出售办公用房时,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6000-5800=200(万元)。因为租赁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而第一年租金支付比例=(500+400)÷(500+400+100)=90%,则第一年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80万元(200×90%)。同理,第二年租金支付比例=100+(500+400+100)=10%,第二年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万元(200×10%),同时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确认,则两年确认的租金费用均为500万元(1000÷2)。整个租赁期内A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1.2003年1月1日出售办公用房时,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万元;贷:固定资产5800万元。同时,借:银行存款60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万元,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0万元。
  2.2003年1月1日支付租金时,借:长期待摊费用5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3.2003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500万元;贷:银行存款40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100万元。
  4.2003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80万元;贷:管理费用180万元。
  5.2004年6月30日支付租金时,借:长期待摊费用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6.2004年12月31日分摊租金费用时,借:管理费用500万元;贷:长期待摊费用500万元。同时确认本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万元;贷:管理费用20万元。
  由此,A公司因售后租回事项而在第一年计入费用的金额共计为320万元(500-180),第二年为480万元(500-20)。若其他条件不变,仅A公司每期支付租金比例发生变动,如第一年支付租金总额的10%,第二年支付90%,则两年计入费用的金额也随之变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条件下

每期支付租金比例变动条件下

第一年计入费用金额

320

480

第二年计入费用金额

480

320

  由上可知,企业可以利用每期支付租金的比例来控制计入费用的金额,从而调节利润。
  因此,《准则》的规定有漏洞,应选择其他方法确定递延收益的分摊方法,如按期分摊等。
  仍按上例,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改按租赁期平均分摊递延收益,则第一年和第二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均为100万元(200÷2),两年应计入费用的金额也均为400万元(500-100),不受租金支付比例的影响,前后两种方法相比,第一种方法易受企业操纵,故第二种方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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