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留用加工余料应提销项税
录入时间:2006-04-11
稽查人员在某制米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无偿留用加工余料未提销项税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该制米厂为客户加工一批大米,协商规定收取加工费11700元(含税,下同),加工大米后剩余的价值2340元的米糠,无偿留给制米厂,客户以银行存款转账支票付款。制米厂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
库存商品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营业外收入2340。
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加工剩余物未记“主营业务收入”,未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要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和收入一般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而是在“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该企业既加工销售产品又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余料无偿留给企业,意味着企业在取得加工费的同时又取得了一笔价外收入,只不过这笔加工费是以实物形式出现的,企业应将其并入当期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补提销项税额=2340÷(1+17%)×17%=340(元)。
调整有关账户:借:营业外收入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在发生包括销售、加工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加工方收取价外费用的业务时,企业财会人员要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核算价外收入,更不能忽略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在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同时,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