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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回收公司转出免税的科目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6-04-03

  问:如果是金属回收公司,是免税的,那么转出免税的科目是什么?
  答:《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00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会计核算时还应注意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六条: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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