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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经过改制又成立一新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怎样核算,是否有依据?

录入时间:2006-03-31

  问:企业破产后经过改制又成立一新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怎样核算,是否有依据?
  答:此问题假设前提不成立。按现行法律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被法院裁定为破产后,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不够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清偿完毕后,债务全部抵消。若企业被兼并,按现行规定,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在账务处理上,其原始凭证是什么?国内的佣金协议是否可作为支付佣金的凭据?
问: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在账务处理上,其原始凭证是什么?国内的佣金协议是否可作为支付佣金的凭据?
  答:可以。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支付的佣金只要有真实合法的凭证;支付的对象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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