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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应收款能否认定为坏账?

录入时间:2006-03-31

  问:这笔应收款能否认定为坏账?
  某公司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中有一笔40万元的应收账款挂账3年以上,经多次催缴,仍未收回,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2004年准备请中介机构验证,核销此笔款项。但是,该事项在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中产生不同意见,某公司财务主管认为,坏账损失超过3年以上,还需要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并在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作为坏账损失。因某公司的债务人不知去向,也未办理注销,所以不能申报该项应收款为坏账。如此认定坏账对吗?
  答:这种确认坏账的观点不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司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所以,该公司财务主管的理解是错误的,应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确认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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