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效判决文件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否直接向主债务人追偿?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某公司作为因为某公司采购货物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某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我公司作为某公司的担保人被做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生效判决,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我公司已经代某公司清偿了全部欠款,现向某公司追偿时,某公司不予理采。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1992-7-29)“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之规定,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明确了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代主债务人履行了偿还义务,则连带责任人可直接请求原审法院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无须另行起诉主债务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主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