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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取得的保险理赔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某企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已在税前作了扣除。该单位部分财产因意外事故毁损,保险公司给予了财产损害赔偿。请问,该单位取得的该部分赔偿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成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04-24)第四条第(一)项“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之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若有保险理赔的,该保险赔偿部分是直接冲减所损失之财产的成本的,而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理赔的金额不可能超过财产损失本身)。因此,其会计处理科目应按直接冲减成本处理,即为:
  借:其他应收款--XX保险公司
  营业外支出(或其他相应科目)(为保险理赔不足部分)
  贷:固定资产(原材料,或者其他相应科目;若为原材料,则应当就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若为固定资产,则一般尚须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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