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及审批

录入时间:2006-03-03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加速折旧可以使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成本费用增大,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纳税人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取得了一笔无需支付利息的贷款,同时也会使其资金回收的速度加快。现行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了如下规定:内资企业的加速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折旧年限范围,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此外,一些特殊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可加速折旧。主要有:
  1.《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第041号)规定: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外资企业的加速折旧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内资企业大体相同,但有以下区别:1.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包括以下固定资产:(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3)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法定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方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财税[2000]第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申报审批程序(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其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原值、净值、累计折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申请缩短的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每年增加的折旧额;原折旧方法、申请使用的折旧方法等。(二)税务机关审核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逐级向上级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请示。(三)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请示,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认真审核并履行审批手续,批复其下一级税务机关,由下一级税务机关逐级审批到主管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四)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由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上级批文精神批复申请企业,最后由申请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